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行业新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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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
2025-11-25

一、"新八级工"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全面推行

 

核心变革:将原有五级技能等级(初、中、高、技师、高技)延伸为八级,构建更完整的职业发展通道 

 

- 八级序列:学徒工→初级工→中级工→高级工→技师→高级技师→特级技师→首席技师 

- 实施范围:2025年起,已备案企业可开展,重点在养老、制造等领域先行先试

- 薪酬挂钩:特级技师、首席技师薪酬不低于中高层管理人员,建立能级津贴制度 

- 适用对象:适用于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,初级工以下增设学徒工 

 

二、"X证书"管理体制改革

 

重大调整:教育部门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面移交人社部统筹 

 

- 移交内容:2025年12月31日前,教育部向人社部移交300个培训评价组织、447个证书目录及标准

- 时间节点:

- 自通知发布(2025年9月12日)起,教育部门不再组织新申报遴选

- 已报名未考核的,须在2025年底前完成,逾期终止

- 持证衔接:已获证书继续有效,可报考人社部门认定的高一等级评价 

- 机构转型:原X证书培训机构可申请成为人社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

 

三、评价机构备案与管理新政

 

1. 准入门槛提高,严控数量质量

 

- 暂停新设:多地原则上暂停新增评价机构,确需增设时在已备案机构中择优遴选 

- 备案条件:

- 必须为独立法人,财务制度健全,无失信记录 

- 具备与评价职业匹配的场地、设备、题库和监控系统 

- 有专职工作人员和不少于5名符合资质的考评员 

-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,能提供稳定经费保障 

 

2. 备案管理规范化

 

- 有效期制:备案有效期3年,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,评估合格可再延3年 

- 变更限制:备案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认定职业(工种)和等级,确需调整须重新申请 

- 分级管理:央企、国企向省级职鉴中心申请,地方企业向属地人社部门申请 

 

四、鉴定流程与标准更新

 

1. 申报条件优化

 

- 学历放宽:部分职业资格考试降低学历要求,如大专→中专/高中

- 工作年限调整:

- 初级工:年满16周岁,累计工作≥1年或学徒期满

- 中级工:取得初级证后工作≥4年,或累计工作≥6年

- 高级工:取得中级证后工作≥5年,或具备高级技工/高职学历

- 数字职业倾斜:对数字经济、新兴职业适当缩短工作年限要求,部分可提前至毕业前1年申报 

 

2. 考核内容与方式革新

 

- 评价维度扩展:新增"职业素养"与"创新能力"评估模块,强化综合能力考核

- 考核标准细化:

- 初级工:完成≥60%核心任务,错误率≤5%

- 高级工:综合得分≥85分,创新方案占比≥15%

- 电子证书普及:全面推行电子证书,考生通过后可直接官网下载,实现"一人一证一码"全国通用

 

五、监管与违规处理强化

 

1. 常态化质量监督机制

 

- "双随机一公开":每年抽查20%机构,重点检查考核录像(合格率要求>95%)

- 第三方评估:引入专业机构对认定质量进行评估,结果向社会公开

- "谁评价谁负责":落实机构主体责任,违规将被追责并公示 

 

2. 违规处罚升级

 

- 机构违规:

- 一般违规:警告、限期整改,期间暂停评价活动 

- 严重违规:终止备案、公开通报,3年内禁止再申报

- 证书管理:提供虚假材料获取证书将被强制注销,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

- 考评人员:年度通过率<70%需重新培训,连续两年不合格取消资格

 

六、其他重要新规

 

1. 职业标准更新

 

- 2025年发布17个新职业、42个新工种信息,颁布51个国家职业标准,包括检验检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、特种救援员等 

- 重点行业如养老服务领域单独制定评价标准,每个省份同一职业认定机构≤3个 

 

2. 院校评价改革

 

- 技工院校可申请备案为评价机构,使用代码"Y",仅限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认定 

- 符合条件的中职学校2025年须全部备案设立评价机构 

- 严禁院校将评价机构交由第三方运营,确保主体责任落实 

 

3. 薪酬激励机制完善

 

- 国企技能岗位薪酬不低于相应管理岗位标准,向生产一线和紧缺人才倾斜 

- 区域、行业确定最低工资时,基础类岗位不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105% 

- 推行"技高者多得、创新者多得"的分配制度,增强技能提升动力 

 

总结

 

2025年职业技能鉴定新规围绕"新八级工"制度和"X证书移交"两大核心,通过严控入口、优化流程、强化监管,推动评价体系向科学化、规范化、市场化方向发展,旨在构建"谁用人、谁评价、谁发证、谁负责"的新型评价机制,为技能人才成长提供更清晰的职业发展通道和更有力的权益保障。

 

注:各地实施细则可能略有差异,具体以当地人社部门最新公告为准。